關于創業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就業政策體系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的通知》(青政發〔2013〕22號)精神,現就創業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創業者),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1、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2、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駐青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
3、本市戶籍返鄉農民工。指外出務工連續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區(市)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
二、申領條件
(一)創業者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的注冊時間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營業場所并辦理就業手續,且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注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注明時間之后或在畢業學年時間范圍內。其中,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創業者,申領補貼時須正常經營滿2年。
(二)申領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后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三、補貼標準、資金來源和扶持期限
(一)補貼標準。對符合申領條件創業者,全市統一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補貼。
(二)資金來源。創業補貼資金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三區)所需資金從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區(市)所需資金從區(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扶持期限。創業補貼的扶持期限為2年,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計算。申領創業補貼人員,2年內納入就業管理。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納入自謀職業就業管理;創辦企業的納入自主創業就業管理。對申領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人員,補貼計算至退休年齡月份。
四、申領程序
(一)申請
1、本市戶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創辦企業的,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非本市戶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向經營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創辦企業的,向企業注冊地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領補貼人員應填寫《創業補貼申請表》,并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效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創業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及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可提供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駐青高校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返鄉農民工應提供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審核。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接到申請后,應對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有關信息錄入市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每月20日前,經信息系統匯總本區(市)申報情況,確認后打印《創業補貼花名冊》,填寫《創業補貼申報表》,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市內三區就業服務中心還須將本級審批情況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匯總填報《創業補貼審批表》,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復核。
(三)資金撥付。屬市內三區的,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各區,區財政局會同區就業服務中心按月及時發放,并在發放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也可采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它區(市)補貼資金的審批、撥付,由各區(市)按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五、創業終止與資金退回
領取創業補貼人員,在政策扶持期限內終止創業的,應按剩余扶持月數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失業人員據此重新辦理失業登記。對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應根據實際退休時間確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數,按比例退回創業補貼。具體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報。領取創業補貼人員終止創業的,應及時到本人申請補貼機構辦理退款手續,符合失業人員認定條件的還需填報《自主創業人員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申請表》。
(二)資料審核。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并將創業者信息錄入市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
(三)資金上繳。各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受理的退款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并填寫《創業補貼退費單》和《退費人員花名冊》,由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每月末上繳區(市)財政局。市內三區的,由區就業服務中心于每月末將本月退回補貼資金上繳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匯總后按月上繳市財政局。
六、工作要求
申請補貼人員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資金審批、資金監管部門的核查工作。受理補貼申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為第一責任單位,要嚴格審查申領補貼人員的資格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相關手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強化對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蛾P于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勞社〔2008〕144號)、《關于大學生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發放和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02號)、《關于創業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12〕7號)和《關于自謀職業扶持金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12〕8號)同時廢止。
2013年8月29日